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名称 中国搪瓷工业协会工业搪瓷分会,以下简称分会。
第二条 分会是由全国工业搪瓷行业的生产企业、配套企业、科研、设计、教学等单位,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社会经济团体。
第三条 分会是跨地区、跨部门不分所有制性质的在中国搪瓷工业协会领导下的工业搪瓷行业组织。
第四条 分会的宗旨是:坚持党的基本路线,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现代化建设的要求,发挥政府和企业之间桥梁和纽带作用,热忱为企业和行业服务,维护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促进行业发展。依据分会工作条例开展各项活动。
第五条 分会业务主管部门为中国工业搪瓷协会,核准登记机关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分会在协会领导下独立开展工作,分会会址设在上海市。
第六条 分会宗旨是平等、民主、服务、交流、提高。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根据党和国家经济建设的总任务,结合行业的情况,积极宣传、贯彻执行有关方针政策,具体业务是:
㈠贯彻协会的各项决议,接受协会交办的各项任务,及时向协会反映成员单位的要求和各项建议,维护行业和会员单位的合法利益。
㈡开展本行业的调查研究,参与制订本行业的发展规划,推动和发展本行业各种形式的协作与联合。
㈢参与行业产品质量监督、检测、认证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制、修订行业、国家标准并积极组织实施;
㈣促进本行业技术进步,组织学术、技术交流,参与科研成果的鉴定,积极推广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的生产和应用,开展技术培训和技术咨询服务活动;
㈤搜集、分析国内外行业的技术经济信息,开展市场预测,提出解决行业共性问题的建议;
㈥总结本行业经济体制改革、生产经营管理的经验,开展企业管理咨询活动,促进行业管理水平的提高;
㈦开展国际间的经济技术合作交流,协助企业引进技术、利用外资、对外出口等方面互通信息,组织出国考察学习,组织行业参加有关的国际活动;
㈧组织行规行约的制订和贯彻实施,维护行业和企业的合法权益,协调企业间、行业间的关系;
㈨收集、汇总、整理本行业的各类统计资料及其经营动态,为企业提供信息咨询服务;
㈩对行业发展重大课题、企业的技术攻关、生产销售中的困难以及用法律保护企业利益等问题组织咨询;
(十一)筹备组建本行业技术评审专家委员会,对行业的产品技术鉴定、质量评定及企业与用户之间的质量纠纷提供一个公平、公正、有权威性的技术咨询平台。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分会会员有团体会员和名誉会员。
第九条 会员入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㈠凡从事工业搪瓷设备或工业搪瓷设备部件生产制造的企业、为行业配套服务的企业、科研、设计、教育等相关的单位,并取得工商登记营业执照,承认本工作条例者,均可申请为会员;
㈡凡有志为发展我国工业搪瓷事业贡献力量的专家、科技人员、知名人士、专业管理人员经本人申请、并经委员会讨论通过可成为个人会员;
㈢可聘请在行业中有影响、有威望的人士担任分会职务或名誉职务。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㈠自愿申请入会单位应向分会秘书处提交入会申请书;
㈡分会秘书处对申请入会单位按会员条件进行审查,并征求有关委员单位的意见;
㈢由分会委员会进行审批。在委员会闭会期间,授权秘书处进行审查,并报分会委员会进行审批。形式可以会议、电话、传真等;
㈣分会委员会(或分会主任)授权秘书处向被批准入会的单位颁发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㈠有权参加分会举办的各种活动,优先享受分会提供的各种服务;
㈡有权参与分会的管理;
㈢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监督权;
㈣对分会的决议事项有表决权,对分会的工作有批评和建议权利;
㈤有退会的自由,会员退会应事先通知秘书处,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二条 会员的义务
㈠遵守分会工作条例、执行分会决议、遵守行规行约;
㈡努力完成分会委托的工作,支持并积极参加分会举办的各项活动;
㈢及时向分会提供企业管理、改革创新等方面的资料和经验,为分会组织经验交流和学术论文交流提供基础资料;
㈣按规定及时缴纳会费。
第十三条 会员单位违反分会工作条例,不履行义务,不执行分会决议,经批评无效者,常务理事会可劝其退会或予以除名,两年不缴纳会费者,即视为自动退会。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分会的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责是:
㈠听取和审查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㈡确定分会的方针和任务;
㈢审查分会的财务收支;
㈣选举分会委员会,选举和罢免委员会成员;
㈤制定和修改分会工作条例。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由会员、名誉会员以及被聘请担任名誉职务人员参加。会员大会必须有三分之二的以上会员出席有效。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三年,在征得协会同意情况下,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委员,并组成委员会。委员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幕期间领导分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委员会的职权是:
㈠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㈡监督检查分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的工作;
㈢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㈣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㈤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在委员会闭会期间授权秘书处做好吸收新会员和对会员的除名等事前的审查工作,并报委员会决定;
㈥决定副秘书长的聘任;
㈦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第十九条 委员会须有2/3以上委员出席方能生效。其决议须经到会委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委员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可以增加。
第二十一条 分会设主任一名,副主任若干名,主任由协会理事长提名,协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在分会内协商产生。分会主任必须是协会常务理事来担任,分会副主任由分会主任提名,在分会委员会中协商产生,分会副主任必须是分会委员会会员。
第二十二条 分会的主任、副主任、委员和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㈠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㈡分会范围内有较大影响;
㈢主任、副主任、委员、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应符合国家对协会工作人员任职年龄规定,秘书长为专职;
㈣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㈤兼职的主任、副主任、委员应为企业的法人代表或公司的总经理,在其任职期间退休、调任的,由该企业的新法人或总经理自然接替其本会的职务。
第二十三条 分会主任、副主任、委员、秘书长可连任,主任、秘书长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但一般不超过两届。
第二十四条 分会主任行使下列职权:
㈠召集和主持会员大会和委员会会议;
㈡检查会员大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㈢代表分会签署有关协议和重要文件;
㈣指导、监督、检查秘书长的工作。
㈤负责对分会经费使用和对财务状况实施监督。
第二十五条 分会副主任的职权:完成主任交办的工作,主任空缺时,接受主任委托临时履行主任的职责。
第二十六条 分会设立秘书处,挂靠主任单位,负责分会日常工作,秘书处秘书长由分会主任提名,委员会内讲座通过后,由分会主任聘任。分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㈠在委员会闭幕期间主持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㈡提名副秘书长,交委员会决定;
㈢对会员单位、委员单位进行密切联系,及时听取意见,对分会公益性问题组织调查研究,作出判断,提出解决方案。
㈣处理分会日常事务。
第二十七条 分会在其业务范围内组织开展的活动,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分会每年必须向协会秘书处书面报告年度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在武艺具体活动之前一个月,必须向协会秘书处书面报告本次活动的筹备情况、活动内容和安排等。
第二十八条 分会在开展活动时,必须使用分会全称,即“中国搪瓷工业协会工业搪瓷分会”的名称开展活动,不得以简称或在分会前冠“全国”等字样。
第五章 经费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九条 分会经费来源
㈠会费;
㈡捐赠;
㈢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㈣利息。
第三十条 分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一条 分会经费必须用于分会工作条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行业的发展。
第三十二条 分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建立专用财务帐号,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三条分会财务由合格的会计人员进行专项管理审查与监督。
第三十四条 分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五条 分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按委员会意见执行。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分会的登记、变更、注销均按照民政部“社会团体登记条例”、“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办法”和“协会章程”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后生效。
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分会委员会。
中国搪瓷工业协会分支机构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办法”和《中国搪瓷工业协会章程》(以下简称“条例”、“办法”、“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分支机构的设立,必须符合“条例”、“办法”所规定的条件。
第三条 本协会根据行业发展、专业分工和开展业务工作的需要,经协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通过,设立相应的专业委员会和分会,并按规定程序向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登记后,开展活动。
第四条 专业委员会和分会是协会的分支机构和组成部分,在协会领导下开展活动,其主要业务范围如下:
一、贯彻协会的各项决议,接受协会交办的各项任务,及时向协会反映成员单位的要求和各项建议,维护行业和会员单位的合法利益;
二、开展本行业的调查研究,参与制定本行业的发展规划,推动和发展本行业各种形式的协作与联合;
三、促进本行业技术进步,组织学术、技术交流,参与科研成果的鉴定,积极推广为规范和加强对协会分支机构管理,根据民政部“社会团体登记条例”、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的生产和应用,开展技术培训和技术咨询服务活动;
四、总结本行业经济体制改革、生产经营管理的经验,开展企业管理咨询活动,促进行业管理水平的提高;
五、收集、汇总、整理本行业的种类统计资料及其经营动态,为企业提供信息咨询服务。
第五条 协会会员按其所从事的行业领域,分别为相应专业委员会或分会的成员。
第六条 专业委员会或分会设主任一名,副主任若干名。主任由协会理事长提名,由协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副主任由主任提名,在专业委员会或分会内协商产生。主任必须由协会常务理事担任。
第七条 专业委员会或分会设立常务工作部,挂靠在主任单位,负责本专业委员会或本分会的日常工作。常务工作部主任或秘书长由专业委员会或分会主任提名,在专业委员会或分会内通过后,由专业委员会或分会主任聘任。
第八条 专业委员会或分会主任、副主任、常务工作部主任或秘书长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但一般不超过两届。
第九条 专业委员会或分会在其业务范围之内组织开展的活动,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专业委员会或分会每年必须向协会秘书处书面报告年度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在开展具体活动之前一个月,必须向协会秘书处书面报告本次活动的筹备情况、活动的具体内容和安排等。
第十条 专业委员会或分会在开展活动时必须使用本专业委员会或分会的全称,既“中国搪瓷工业协会×××专业委员会”或“中国搪瓷工业协会×××分会”的名称开展活动。不得以简称或在专业委员会及分会前冠“全国”等字样。专业委员会或分会的英文译名应当与中文名称一致。
第十一条 协会允许专业委员会和分会开设独立帐户,实行独立核算,但必须履行财务管理制度,定期通报财务情况,接受协会的检查和监督。
第十二条 财务实行独立核算的专业委员会和分会,聘用工作人员,须按政府用工规定与本人签订劳务合同,并报协会审核盖章。
第十三条 协会积极支持各专业委员会或分会在其业务范围之内组织开展的各项活动,对开展活动卓有成效的专业委员会或分会给予鼓励和表彰。
第十四条 专业委员会或分会的登记、变更、注销均按照“条例”、“办法”、“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技术咨询委员会等综合性委员会的管理办法,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协会负责解决。
中国搪瓷工业协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