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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会申请
 

  


申请入会程序

一、下载中国搪瓷工业协会入会申请表。
二、根据本单位的不同类型,分别提供以下有效证件之一(复印件):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2、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3、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
4、非法人单位提供本单位有效证明文件。
三、填写中国搪瓷工业协会团体会员入会申请表(一式两份)。
四、将上述材料报协会秘书处。
入会费用
凡自愿申请加入并符合协会《章程》规定条件的企事业单位,应缴纳入会费4000元(包括入会申请费,资料费,牌匾费及当年会费3000元,共计4000元)。入会费应在提交入会申请书后十日内将会费汇入协会下列账户:
户           名:中国搪瓷工业协会
开户银行名称:中国农业银行北京建国门支行
开户银行账号:11191201040000344

协会在收到入会费后,将在十日内予以批复并将发票寄回单位。


填表说明
一、单位名称(全称)要与本单位有效注册证件上的名称相一致。
二、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填写并加盖单位公章。
三、表填好后连同本单位有效证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等)复印件一份,寄至中国搪瓷工业协会秘书处。
联 系 方 式
地址:北京东长安街6号426室    邮编:100740
电话:010-65122138            传真:010-65135041
网址:www.eia-china.com

表格下载:入会申请表




中国搪瓷工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中国搪瓷工业协会,英文名称:CHINA ENAMEL INDUSTRY ASSOCIATION,英文缩写:CEIA。是由全国从事搪瓷行业的生产、相关配套的企事业单位、科研、设计、教学机构以及有关行业的社会组织自愿结成的全国性、行业性社会团体,是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本会会员分布和活动地域为全国。

第二条   本会的宗旨是: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现代化建设的要求,发挥政府和企业之间的桥梁纽带作用,热忱为会员、为行业、为政府部门服务,维护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促进行业发展。

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

第三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民政部,党建领导机关是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党委。

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党建领导机关、有关行业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   本会负责人包括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设在北京市。

本会的网址:www.eia-china.com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根据党和国家经济建设的总任务,结合行业的情况,积极宣传、贯彻执行有关的方针政策,协助政府部门对行业实施全行业管理。

(一)行业发展规划和计划的前期调研、方案起草及实施的跟踪反馈,提出行业方针政策的建议,参与行业方针政策的制定;

(二)对行业产品结构、企业结构的调整,原材料基地的建设,投资指南和科技发展指南的制定提出建议,参与行业发展的重大基建、技改项目或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组织评估与咨询;

(三)接受政府有关部门授权或委托,参与行业重要产品质量监督、检测、认证工作,协助政府部门制订、修订行业和国家标准并具体组织实施;

(四)按照国家环保要求,对行业环保进行检查督促,协助有关部门做好行业的环保工作;

(五)建立行业数据统计网络和统计报表制度,定期提供本行业主要技术经济指标综合统计资料,逐步建立和完善信息资料库;

(六)组织行业技术交流、人才培训,培育行业专业市场,为企业拓宽国内外市场、提高经济效益服务;

(七)开展调查研究,组织编写有关调研报告;根据授权,搜集、分析国内外行业的技术经济信息和统计资料,开展市场预测,及时反映行业重要情况,提出解决行业共性问题的建议;

(八)组织行规行约的制订和贯彻实施,维护行业和企业的合法权益,协调企业间、行业间的关系;推动行业内外多种形式的联合,协调行业内部和企业间的生产经营、技术合作竞争中的问题,促进搪瓷行业技术进步和经营管理水平提高;

(九)受政府委托承办或根据市场和行业发展需要,发挥行业的群体优势,开展展览、订货服务,不定期举办产品、技术装备等专业展览会、博览会、订货会,开辟新的销售与原材料渠道;

(十)开展国际间的经济技术合作交流,积极拓宽外向型合作,协助企业在引进技术、利用外资、对外出口等方面互通信息、协调行动,组织出国学习考察交流,代表行业参加有关的国际活动;

(十一)扶持企业发展新产品,开发新技术和原材料;推广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和科技成果;

(十二)对行业发展的重大课题、企业的技术攻关、产销中的困难以及其它需要本会组织咨询的问题进行咨询服务;

(十三)依照有关规定,组织编写行业专业书籍、教材,办好《会员通讯》刊物;

(十四)承办政府、部门和有关单位委托的工作;

(十五)开展有益于会员的其它活动。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拥护本会章程,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自愿申请加入本会:

(一)     凡从事搪瓷工业生产或经营的企业,为行业配套服务的企事业单位,以及科研、设计、教育等单位,经申请,可成为本会的单位会员;

(二)     凡有志为发展我国搪瓷事业贡献力量的专家、学者及其他有志于搪瓷事业发展的有关个人,经申请,可成为本会的个人会员。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     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单位会员:企业简介、加盖公章的企业营业执照或其他类型法人登记证书的复印件

个人会员:身份证复印件

(三)     由理事会授权的机构讨论通过;

(四)     由本会理事会或其授权的机构颁发会员证,并予以公告。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     参加本会活动并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     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本会的章程和各项规定;

(二)     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     按规定交纳会费;

(四)     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五)     努力完成本会委托的工作,支持并积极参加本会举办的各项活动;

(六)     按时向本会提供有关企业经营管理、改革创新等方面的统计资料和经验总结,为本会撰写经验报告和学术论文提供素材,及时向本会反映行业与企业的有关问题。

第十二条      会员如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给予除名处分。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须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四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动丧失会员资格:

(一)     连续2年不按规定交纳会费;

(二)     连续2年不按要求参加本会活动;

(三)     不再符合会员条件;

(四)     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五)     个人会员被剥夺政治权利。

第十五条     会员退会、自动丧失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十六条    本会置备会员名册,对会员情况进行记载。会员情况发生变动的,应当及时修改会员名册,并向会员公告。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一节  会员大会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其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决定本会的工作目标和发展规划;

(三)     制定和修改理事、负责人产生办法,报党建领导机关备案;

(四)     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五)     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六)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七)     审议监事的工作报告;

(八)     决定名称变更事宜;

(九)     决定终止事宜;

(十)     决定本会的方针、任务及有关重大问题;

(十一)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八条  会员大会每5年召开1次。

本会召开会员大会,须提前15日将会议的议题通知会员。

会员大会应当采用现场表决方式。

第十九条  经理事会或者本会60%以上的会员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临时会员大会由理事长主持。理事长不主持或不能主持的,由提议的理事会或会员推举本会一名负责人主持。

第二十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决议事项符合下列条件方能生效: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决定本会终止,须经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

(二)     选举理事,当选理事得票数不得低于到会会员的1/2

罢免理事,须经到会会员1/2以上投票通过;

(三)     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须经到会会员1/2以上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四)     其他决议,须经到会会员1/2以上表决通过。

第二节  理事会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理事人数最多不超过70名,且不得超过会员的1/3,不能来自同一会员单位。

本会理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的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力;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单位理事的代表应为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人,如其在本会任职期间退休、调任的,由其所在企业新的法定代表人或新委托人接替其在本会的职务,并报本会理事会备案。

第二十二条  理事的选举和罢免:

(一)理事会换届,应当在会员大会召开前6个月,由理事会提名,成立由理事代表、监事代表、党组织代表和会员代表组成的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或专门选举委员会;

理事会不能召集的,由1/5以上理事、监事、本会党组织或党建联络员向党建领导机关申请,由党建领导机关组织成立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或专门选举委员会,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拟定换届方案,应在会员大会召开前2个月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

经党建领导机关同意,召开会员大会,选举和罢免理事;

(二)根据会员大会的授权,理事会在届中可以增补、罢免部分理事,最高不超过原理事总数的1/5

第二十三条  每个理事单位只能选派一名代表担任理事。单位调整理事代表,由其书面通知本会,报理事会备案。

第二十四条  理事的权利:

(一)     理事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对本会工作情况、财务情况、重大事项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     参与制定内部管理制度,提出意见建议;

(四)     向理事长或理事会提出召开临时会议的建议权。

第二十五条  理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利益,并履行以下义务:

(一)出席理事会会议,执行理事会决议;

(二)在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不越权;

(三)不利用理事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

(四)不从事损害本会合法利益的活动;

(五)不得泄露在任职期间所获得的涉及本会的保密信息,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谨慎、认真、勤勉、独立行使被合法赋予的职权;

(七)接受监事对其履行职责的合法监督和合理建议。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负责人;

(三)决定名誉职务设立和人选;

(四)筹备召开会员大会,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五)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七)决定设立、变更和终止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办事机构和其他所属机构;

(八)决定副秘书长、各所属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人选;

(九)领导本会各所属机构开展工作;

(十)审议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

(十一)审议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十二)制定重要的管理制度;

(十三)决定本会负责人和工作人员的考核及薪酬管理办法;

(十四)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理事每届3次不出席理事会会议,自动丧失理事资格。

第二十九条  负责人由会员大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从理事中选举产生。

罢免负责人,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投票通过。

第三十条 选举负责人,按得票数确定当选人员,但当选的得票数不得低于总票数的2/3

第三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通讯会议不得决定负责人的调整。

第三十二条  经理事长或者1/5的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

理事长不能主持临时理事会会议,由提议召集人推举本会一名负责人主持会议。


第三节 负责人

第三十三条  本会负责人包括理事长1名,副理事长22名,秘书长1名。

本会负责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     遵纪守法,勤勉尽职,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三)     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经验和能力,熟悉行业情况,在本会业务领域有较大影响;

(四)     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责,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五)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     能够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七)     无法律法规、国家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理事长、秘书长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理事长、秘书长,理事长和秘书长不得由同一人兼任,并不得来自于同一会员单位。

第三十四条  本会负责人任期与理事会相同,连任不超过2届。

第三十五条  理事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因特殊情况,经理事长推荐、理事会同意,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六条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负责人被罢免或卸任后,不再履行本会法定代表人的职权。由本会在其被罢免或卸任后的20日内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原任法定代表人不予配合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的,本会可根据理事会同意变更的决议,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三十七条  理事长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向会员大会、理事会报告工作。

理事长应每年向理事会进行述职。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其委托或理事会推选一名副理事长代为履行职责。

第三十八条  副理事长、秘书长协助理事长开展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责:

(一)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

(二)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及所属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拟订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报理事会审议;

(六)拟订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报理事会审议;

(七)拟订内部管理制度,报理事会批准。

(八)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九条  会员大会、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纪要。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并由出席会议成员核签。会议纪要、会议决议应当以适当方式向会员通报或备查,并至少保存10年。

理事、负责人的选举结果须在20日内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经同意,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并向会员通报或备查。


第四节  监事

第四十条 本会设监事1名。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本会接受并支持委派监事的监督指导。

第四十一条  监事的选举和罢免:

(一)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

(二)监事的罢免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四十二条  本会的负责人、理事和本会的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四十三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并对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负责人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严重违反本会章程或者会员大会决议的人员提出罢免建议;

(三)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大会报告监事的工作和提出提案;

(四)对负责人、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要求其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党建领导机关、行业管理部门、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审议的事项。

第四十四条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忠实、勤勉履行职责。

第四十五条  监事可以对本会开展活动情况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本会承担。


第五节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四十六条  本会在本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内,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本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不得发放任何形式的登记证书,在本会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发展会员,法律责任由本会承担。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开展活动,应当使用冠有本会名称的规范全称,并不得超出本会的业务范围。

第四十七条   本会不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不在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下再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四十八条  本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名称不以各类法人组织的名称命名,不在名称中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家”等字样,并以“分会”、“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代表处”、“办事处”等字样结束。

第四十九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负责人,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连任不超过2届。

第五十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财务必须纳入本会法定账户统一管理。

第五十一条  本会在年度工作报告中将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有关情况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同时,将有关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节  内部管理制度和矛盾解决机制

第五十二条  本会建立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完善相关管理规程。建立《会员管理办法》、《会费管理办法》、《分支机构管理办法》等相关制度和文件。


第五十三条  本会建立健全证书、印章、档案、文件等内部管理制度,并将以上物品和资料妥善保管于本会场所,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非法侵占。管理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四条  本会证书、印章遗失时,经理事会2/3以上理事表决通过,在公开发布的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可以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重新制发或刻制。如被个人非法侵占,应通过法律途径要求返还。

第五十五条  本会建立民主协商和内部矛盾解决机制。如发生内部矛盾不能经过协商解决的,可以通过调解、诉讼等途径依法解决。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五十六条  本会收入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提供服务的收入;

(五) 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五十七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五十八条  本会的收入除用于与本会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非营利事业。

第五十九条  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六十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六十一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六十二条  本会重大资产配置、处置须经过会员大会或者理事会审议。

第六十三条  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社会团体遭受损失的,参与审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六十四条  本会换届或者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本社团发生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社会团体发生违法行为或社会团体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

第六十五条  本会的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本会所有,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也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六章  信息公开与信用承诺

第六十六条  本会依据有关政策法规,履行信息公开义务,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会员公开年度工作报告、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报告、会费收支情况以及经理事会研究认为有必要公开的其他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登记事项、章程、组织机构、接受捐赠、信用承诺、政府转移或委托事项、可提供服务事项及运行情况等信息。

本会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经理事会通过,任命或指定1名负责人作为新闻发言人,就本组织的重要活动、重大事件或热点问题,通过定期或不定期举行新闻发布会、吹风会、接受采访等形式主动回应社会关切。新闻发布内容应由本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审定,确保正确的舆论导向。

第六十七条  本会建立年度报告制度,年度报告内容及时向社会公开,接受公众监督。

第六十八条  本会重点围绕服务内容、服务方式、服务对象和收费标准等建立信用承诺制度,并向社会公开信用承诺内容。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六十九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提交会员大会审议。

第七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经会员大会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后,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经同意,在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七十一条  本会终止动议由理事会提出,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七十二条  本会终止前,应当依法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七十三条  本会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七十四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党建领导机关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或者捐赠给宗旨相近的社会组织。


第九章 附则

第七十五条 本章程经202157日第7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七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七十七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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