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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压力容器制造许可条件第35条搪玻璃压力容器专项条件的修改意见
更新时间:2010-09-21    |     来源:工搪分会
条款
原文
修改内容
修改理由
有所申报的搪玻璃压力容器全部工艺过程(包括金属基体制造和搪玻璃工艺过程)的制造能力。筒体和罐盖的搪玻璃工艺过程不得分包
修改:
1、“全部”二字改为“基本”。
2、“筒体和罐盖的搪玻璃工艺过程不得分包”一句取消。
1、  每个搪玻璃企业,在遵守基本工艺基础上,为了满足客户特殊工况要求,都有一些内部的保密的工艺决窍,国外在华企业更是如此,因此不可能是全部,全部意味着绝对,规范不能订到绝对;
2、  筒体、罐盖分包:这是兄弟企业协作常有的事,规范要有利社会大协作,能促进技术进步和企业发展,但压力容器和搪瓷质量必须按规范要求制造验收,确保安全质量情况下,应允许分包协作。委托方需具备相应的资质。
配备搪玻璃质量责任人,其应有理工科大专及以上学历或者工程师及以上技术职称,从事搪玻璃容器制造四年以上的工作经历;
修改:
……技术职称,从事搪玻璃容器制造四年以上……
中间增加“或”
1、  企业中的搪玻璃质量责任人都是从事于搪玻璃容器制造工作多年,有经验的负责任的人来担任。有的企业搪玻璃质量责任人有职称,但有的企业没有职称。规范中提出的职称要求是促使企业对搪玻璃质量责任人职称问题的重视和要求;
2、  技术职称后增加“或”, 即表明几种条件下的人员均可担任。
至少有二名经过专门培训考核的搪玻璃设备质量专职检验人员;
修改:
“经过专门培训与考核的”一段取消。或者改为“经过企业培训的”。
1、  专门培训,是什么部门培训,是谁发证?在第35条中,有四处提到“经过专门培训和考核”比过去搪玻璃产品取证条件更苛刻。过去搪玻璃取证只有一个检测机构有培训权,任意性很强,培训效果差,企业多花钱。其实搪玻璃质检是企业最清楚,企业最有实践经验,企业的培训是最有效的培训。
2、  考核是什么部门考核,考核后谁来发证,是国家质监总局吗?
3、  过去搪玻璃产品许可证取证时,曾有机构对企业搪玻璃质检人员的培训和考核那都是走过场,没有实效,只是为了某机构要收费,企业没有办法。技术规范要尽量做到公平、公正。为企业发展着想。
4、  如果国家不允许企业自己培训,那么国内应该有二个或三个以上的专门培训考核机构让企业进行选择,哪个培训得好就往哪个送,有竞争,才会有促进,反对像过去那样只有一个机构可以培训,形成培训不力,企业花钱,其中还助长腐败,要防止以国家质监局规范之名形成某些人向企业图谋钱财的机会。
5、  当今的企业人员流动频繁如果企业不能自我培训要通过专门培训那么未经专门培训的其他员工就不能及时上岗,企业正常运转将会发生问题。
具有搪玻璃釉理化性能检测能力的制造单位,应至少有2名经过专门培训与考核的搪玻璃釉理化性能检验人员,其应有理工科中专及以上的学历或者助理工程师及以上的技术职称。
修改:
建议取消
1、  搪玻璃釉是由专业瓷釉工厂生产。对搪玻璃压力容器企业来讲,是外购件,工厂根据用户工艺及物料的要求,在市场上选购不同品种的瓷釉,且瓷釉的五项理化性能指标瓷釉制造厂都会提供,且符合标准要求;
2、  如果搪玻璃企业需要对瓷釉性能进行复验,可以委托有能力的企业进行。以促进社会大协作,减轻搪玻璃企业的负担。压力容器所用的钢板复验都可以委托,作为衬里材料的瓷釉复验更可以委托。
3、  “专门培训与考核”请见㈢1、2、3、4条。
有满足生产所申报的最大规格设备的喷砂(丸)设施,喷砂(丸)应在全封闭空间进行,并且满足环保要求的除尘设施;
修改:
……“所申报最大规格”……
……应在全封闭空间进行“……的除尘设施”以上内容取消。
改为:
具有与产品生产相适应的喷砂……设施。
1、  搪玻璃设备制造必须有喷砂(丸)等表面处理设施,否则无法搪瓷,这些设施若无法满足所生产的产品的表面处理要求,要么委托加工,要么不能生产。所以,规范应提“具有与产品生产相适应的喷砂(丸)……”;
2、  所申报最大规格的提法不合理。第35条,有五处提到“所申报最大规格设备”其用意很深。作为压力容器,是按类别进行划分,制造厂不能越类制造,但在同一类别范围内,压力容器没有限制规格大小的规定,搪玻璃限制规格大小,其他衬里压力容器也限制吗?这里隐藏了过去搪玻璃生产许可证取证时所形成弊病:一旦规格定死,生产发展需要容积规格扩大,检查单位又要重新取证认可,形成多次检查,多次收费。其实是为了检查单位多捞钱,给企业增加不必要的负担。压力容器产品一旦容器制造许可的类别认定,产品只限类别,容积规格大小不限。过去搪玻璃取证有这条不合理规定。今在制造许可条件中又出现,对企业发展、科技进步都不利,反而助长某些检测机构借国家法规名义,达到向企业多次认证、多次收费的借口。
3、  喷砂、除尘的设施,由地方环保部门管辖,不封闭、不除尘,地方环保条例通不过。且此条不涉及产品的质量安全问题。
有满足生产所申报的最大规格设备的搪烧和喷粉专用区域,搪烧、喷粉区域与喷砂(丸)区域有效隔离;
 
修改:
……“所申报的最大规格” ……“有效隔离”等字取消
1、  搪烧、喷粉、喷砂是搪玻璃工艺过程必须有的装备,没有这些装备就无法制造出搪玻璃产品。每种工序都会有其操作区域,建议法规条文只写“有相应的设施”;
2、  “有效隔离”到什么程度叫有效,按什么标准,不清楚,千万不要成为检查人员个人说了算,要有法可依,有据可查。这也是地方环保人员要查的工作内容;
3、  ……所申报的最大规格……请见㈤2条。
有满足生产需要和符合环保要求的基体表面处理设施;
修改:
建议取消
与㈤、㈥条重复
有满足生产需要的搪玻璃釉喷粉装置,喷粉装置要保证喷涂过程中搪玻璃釉密闭、均匀悬浮和喷涂压力稳定
修改:
……,喷粉装置要保证喷粉过程中搪玻璃釉密闭、均匀悬浮和喷涂压力稳定“这段取消。
1、  工厂没有喷粉装置制造不出搪玻璃产品;
2、  保证喷粉过程搪玻璃釉密闭、均匀悬浮和喷涂压力稳定,有标准可依吗?标准控制数据是多少?这些都是每个工厂操作工人的技能,千万不要成了某个检查机构个人说了算的指标。达到什么程度才算密闭,什么程度为均匀悬浮,什么指标为压力稳定。应该让企业有法可依,有据可查,有标准可执行。
3、  搪玻璃产品是采用手工喷粉或是半自动喷粉,国内目前主要还是依靠操作工人的技能和经验来选择。
有能满足所申报的最大规格设备烧成的搪烧炉,搪烧炉的温度可实现自动化控制和温度的连续可保存记录,搪烧炉有效烧成空间的尺寸大小能够保证;搪烧设备置于烧成位置时,设备外筒体的任意部位(不包括上、下接环)与炉膛内壁的距离不得小于300mm公称容积20000L及以上设备的搪烧,不得使用以煤为燃料的搪烧炉
修改:
……“所申报的最大规格” ……“自动化”…… ……“搪烧炉有效烧成空间到……为燃料的搪烧炉”条文中以上内容取消
1、  压力容器制造资格以类别划分,不以设备容积大小划分,限定容积规格,用意是想形成扩大一种容积规格,再来一次认可取证,是造成向企业多次收费的不合理规定;
2、  搪烧炉温度实现自动化控制,是行业发展远景目标,目前,中国几百台炉子只有1~2台可以,其它炉子可以做到可实现控制和温度的连续可保存记录。要全部实现温度自动化控制还需要许多年;
3、  搪烧工件与炉壁最小空间300mm规定没有科学依据,反而束缚了企业的技术革新;
4、  从环保、低碳、节能、温度可控几方面,电炉比较好,但要逐步推行。原文中提出20000L以上用电炉,20000L以下可用煤炉,依据何在?技术法规要推进企业技术进步。
5、  若煤炉都可以用,温度要实现自动化控制的难度会很大。
有满足生产需要的搪烧烧架和搪烧整形装置;
 
同意
 
 
(十一)
有防潮、防尘、防污染的搪玻璃釉储存场地;
同意
 
(十二)
持证焊工应经过搪玻璃设备专门技术培训,熟悉搪玻璃工艺对焊接的特殊要求;
 
修改:
“经过搪玻璃专门技术培训” ……取消
压力容器焊工有专门单位考核发证,按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焊工考试和管理规则来培训焊工,持证上岗。条文中经过搪玻璃专门技术培训,是何意?搪玻璃压力容器本身就是压力容器的一种容器,所以持证焊工已能完全满足要求,至于搪玻璃工艺的要求,从大量的经验证明,只要焊工按压力容器焊接操作,即能满足要求而无任何特殊工艺规范。条文中搪玻璃专门技术培训是谁培训,是谁发证,是否是国家质监总局发证?应该说最熟悉搪玻璃的还是搪玻璃工厂。所以,企业培训是最好的培训。请见(三)1、2、3、4条。
(十三)
有满足所申请制造许可的最大及以下规格搪玻璃容器生产所必须的检测仪器与设备,包括:至少2台搪玻璃层测厚仪,至少2台不低于20KV的直流高电压检测仪,搪玻璃釉五项理化性能检测装置(最大制造规格5000L及以下的制造单位允许委托有资质的单位测试),搪玻璃搅拌器密封段径向跳动、下端偏摆测试装置,设备法兰、人孔法兰平面度检测圈,筒体圆度检测伸缩尺,整机运转性能试验台,检测人员经过专门培训与考核
修改:
“所申请制造许可的最大及以下规格”
“搪玻璃釉五项理化性能检测装置(最大制造规格5000L及以下的制造单位允许委托有资质的单位测试)”“搪玻璃搅拌器密封段径向跳动、下端偏摆测试装置”
“检测人员经过专门培训与考核”
以上内容取消
1、  产品制造以压力容器类别划分,不可以容积规格大小划分,要以国家法规为准,要和有关规定相统一;请见(五)2条。
2、  条文中把搪玻璃釉五项理化性能检测装置定为企业生产所必须的检测仪器与设备。请见㈣1、2条意见。按国家提倡社会大协作精神,外购件完全可以委托。况且瓷釉性能已有瓷釉厂提供,不必要强制每个企业都要具备搪玻璃釉五项理化性能检测装置;规范要科学、合理,能促进生产发展,促进社会大协作。
3、  搪玻璃搅拌器,绝大多数搪玻璃厂都是外购件,由专业搪玻璃搅拌器工厂生产。工厂只要按标准规定去采购,如果需要复验,可以委托,也可以自己测试,条文不可以强制每家都具备。
4、  检测人员的专门培训、考核,同㈢1、2、3、4条意见;
5、  其他外购件如搪玻璃用机封、搪玻璃温套管、搪玻璃阀门又如何测试,垫片、卡子,有关容器密封性能又如何测试,难道这和安全无关吗?它们的质量都涉及介质泄漏问题,所以一切还是依靠健全的工厂质保体系来确保产品安全。不必要每种外购件都要每个工厂装置一套测试设备,这样会提高产品成本。
6、  搪玻璃釉五项理化性能检测装置,当年搪玻璃取证时是由负责取证检测的机构,自行定点制作、销售。不仅负责检查,还做生意。被取证的企业只好购买。取证过去了,这套设备大都休置不用。让许多企业造成浪费。因为瓷釉是外购件,需要复验的机率很少。该条文要求,每个企业都要具备。用意何在?
(十四)
取证试制产品应为所申报的最大规格的搪玻璃容器,而且是所申报的品种中制造难度最大的品种;试制产品包括所有搪玻璃部件(包括外购件);试制产品整机和部件性能符合相应建造标准的要求;制造难度排序为搪玻璃开式搅拌容器、搪玻璃闭式搅拌容器和搪玻璃贮存容器;贮存容器的申报规格大于搅拌容器的申报规格时,还应当另外准备一台最大规格的贮存容器。
 
修改:
取消
1、  容器制造按类别划分产品,不以容积大小划分,所以“最大规格”条文中连续出现五次应取消。这与压力容器规格不符。
2、  搪玻璃行业有制造技术条件和标准。
3、  限制企业最大容积规格是有碍企业技术进步,请见(五)2条。当年搪玻璃取证时,也是这条规定。苏州法德尔公司,为了以最大规格取证,试制产品2万升搅拌容器,至今卖不掉,造成企业损失。
4、  总之,压力容器制造许可条件第35条,是把当年让国务院取消的搪玻璃产品生产许可证取证内容基本搬了进来,达不到产品质量更安全的目的。把当年用条文规定做借口,形成以权谋私,一个检测单位、某个人说了算。
所以,要求国家的法规一定要避免让人钻空子,要体现法规的公正、科学、合理、全面,真正起到确保产品使用安全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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