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名称不能和商标冲突
【案例】
人民法院受理了原告中国华能集团公司诉被告某市华能建材有限公司商标侵权案。
原告称,原告从1992年起便取得了“華能”、“HuaNeng”的商标权,至今仍享有商品类别第1—42类的商标专用权。在市场上,被告生产经营的产品上都标有“华能”、“HuaNeng”字样,给原告造成了损失。原告要求判令被告停止侵权行为、停止使用冠有“华能”、“HuaNeng”字样的企业名称并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
经审理,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涉案侵犯原告注册商标权的行为,并在从事与“華能”和“HUANENG”注册商标核准使用的商品或服务项目相同或类似的经营活动中立即停止使用含有“华能”字样的企业名称;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两万元。
【点评】
人民法院的判决遵循了两个法律原则:一是保护在先权利原则;二是禁止混淆原则。
本案中原告的“華能”商标于1992年即经国家商标局核准注册,而被告于1996年9月才登记成立,因此,在原告的“華能”商标与被告的企业名称发生冲突时,根据法律规定,首先应保护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所谓混淆,是指在后权利的标识与在先权利的标识相同或者相近似,使相关公众对两权利的主体产生误认,误认在后权利主体的商品或者服务来源于在先权利主体,或与之存在某种联系。禁止混淆有助于维护公平竞争的秩序和环境。
点评人:高级律师 孙 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