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名称受法律保护
更新时间:2011-12-14 | 来源:中国搪瓷工业协会
有一起诉讼案,案由是侵犯公司名称权。案情是这样的:
原告是一个公司,被告也是一个公司,两个公司没有任何关系。原告于2009年5月18日经工商登记依法成立,为某一商品在北京进行独家代理。2010年10月,原告发现被告用原告公司的名称开办一个网站,网页上的内容为原告公司的名称等相关信息,可是联系方式及汇款地址却是被告的。经查,被告公司这个网站的域名取得却是2010年10月13日。
法院经过审理认定,被告在自己的网站上将原告的名称作为网页标题突出使用,属于对原告公司企业名称的使用,构成了对原告名称权的侵犯。依法判决被告停止使用原告的名称,并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
自然人有名称,公司也有名称,有名称就有名称权,名称权是受法律保护的,未经名称所有人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使用。公司的名称是公司区别其它公司的标志,是企业声誉的象征,它能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
本案中,被告的行为在客观上容易使人误认为网站为原告公司所有,但实际上,按照网站上的联系方式进行交易,则是由被告获得利益。由此可见,被告的上述行为已构成对原告公司名称的冒用,侵犯了原告公司对其名称享有的名称权。被告冒用原告公司名义开展销售业务,势必挤占了原告的市场份额,给原告造成经济损失。因此,法院判决被告停止使用原告的名称,并支持了原告要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