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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计法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五月一日施行
更新时间:2009-04-29    |     来源:人民网
 本报北京4月28日电 (记者李章军)《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全文)自5月1日起施行。该规定由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统计局联合公布,是我国第一部关于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方面的部门规章。

  《处分规定》共15条,对适用范围、应受处分的违法违纪行为及其处分幅度以及案件移送制度等作了明确规定。特别是对领导干部和统计人员在统计数据上弄虚作假,违反国家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公布统计资料等危害性较大的行为,明确了具体量纪标准。

  三部门要求,各级监察机关、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要认真履行职责,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严格依法依纪查处统计违法违纪案件,切实维护统计数据的真实性。对有统计违法违纪行为的,不论涉及什么人,都要严肃查处,决不姑息。要认真研究和查找统计工作中存在的漏洞,督促有关部门建章立制,从根本上防范和减少统计违法违纪行为的发生,推动科学发展观重大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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