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改革开放30年的建设经验看,要使经济保持较快增长,出口贸易要领先增长,至少要比经济增长速度快3--5个百分点。2009年我国经济增长速度要达到8%,这就要求当年出口贸易名义增长率的最低目标应是13%,2008年我国出口贸易名义增长率是17.2%,实际增长率是10%左右(海关总署计算是7.9%),就是说,2009年出口贸易名义增长速度可以低于2008年,但实际增长率不应低于2008年。为了理直气壮抓出口贸易增长,不仅需要澄清一些认识问题,还要有合理、有效的政策组合。 一、“中国出口太多”体现发达国家话语权 近两三年,全球经济失衡与再平衡的说法很流行,这确实体现了西方世界的话语权,遗憾的是许多中国人也跟着这样说。美国金融危机发生后,西方经济学家说,原因都是因为美国人超高消费,中国和东亚出口太多造成的,现在美国人不应像过去那样消费了,中国也不应该像过去搞那么多的出口了,世界经济需要“再平衡”。从现象上观察,这些说法都有一定道理,但是这是站在西方的、特别是美国国家利益的立场上说的话,现在都成了贸易保护主义的理论依据,这个理论不符合中国人民的国家利益,我们不能按照他们的意图去建立世界经济平衡。根据世界银行报告,中国人口占世界的20.13%,劳动要素不能自由流动,只能靠商品出口流动,2007年中国出口只占世界总出口的8.9%,而德国人口只占世界的1.26%,出口占9.6%;美国人口只占世界的4.6%,出口占8.4%;日本人口只占世界的1.96%,出口占世界的5.2%;欧元区15国人口只占世界的5.3%,出口却占到世界的34.8%。从贸易顺差规模来看,当年贸易顺差额最大的是德国,为2680亿美元,其次才是中国,2622亿美元。中国的出口在这么低的水平上都要遭到限制,说穿了就是要限制中国经济的崛起。世界经济确实不平衡,2007年美国GDP达13.7万亿美元,占全球的25.4%,中国不过6.4%,中国只有加速增长,更多出口才能使世界经济达到平衡。从理论上说,中国出口贸易占到世界总出口20%至25%的时候,才谈得上转变世界增长模式问题。现在,更需要从国际政治、经济各方面进行调整的是美国等发达经济体,而不是限制中国出口贸易的增长。 从我国经济建设的长远发展来看,建设方针的提法似应提内外需并重。这个道理很明了,我国自然资源禀赋,不足以支撑国家现代化建设,我国人口规模和就业压力决定了我国充当“世界工厂”的角色,所以,统筹国内外两种资源、两个市场的资源配置方式对我国经济建设的长远发展有重大影响。经过30年改革开放,我国城乡居民消费的增长是很快的,消费在经济增长中的贡献度也基本是恰当的,可以再提高一些(主要是农村),但刻意拔高难以做到。经济增长的三驾马车,不能只剩下投资,因此也要保出口贸易增长,也就是说,不仅要努力扩大内需,也要十分重视外需。提法似乎也应是“努力扩大内需与积极争取外需相结合”,这与十七大报告提出的经济增长靠投资、出口、消费协调拉动的精神也是一致的。 二、正确使用出口退税的政策杠杆 在国际金融危机冲击下,出口形势急剧恶化,迫于日趋严重的外贸出口压力,出口退税政策又一次惯性地成为了推动出口增长的工具。从2008年8月起至今,国家税务总局分别于2008年8月、11月、12月、2009年1月、2月提高部分机电产品和劳动密集型出口商品的出口退税率。仅仅7个月内,国家税务总局就5次出台了出口商品出口退税调整政策,如此频繁的出口退税调整在我国经济发展中实属罕见。那么,在当前经济形势下,如何看待出口退税调整的政策选择。 上调出口退税税率对于稳定当前出口贸易具有一定的作用,但是在当前经济形势下,我们也应该清楚地认识到不断提升出口退税率也面临着很多困境和矛盾,不仅有国家财力问题,也有外部压力问题。 (一)刺激出口增长与财政负担、体制的矛盾 这首先是因为“应退尽退”与财政负担能力的矛盾。我国税制结构与发达国家不同,从税制结构看,我国增值税在税收收入中的比重较高,2008年国内增值税占全国税收总额的31.3%,是最大的税种。过去还曾高达49%,而OECD国家中征收增值税的国家这一比重仅为17%左右。OECD国家个人所得税的比重普遍在30%左右,而我国2008年个人所得税占全国税收比重不过6.4%。由于税制结构的差异,我国出口退税规模比发达国家大,对税收收入的影响也远远大于以直接税为主的发达国家。所以发达国家容易做到“应退尽退”,而我国很难做到,如果我国勉强实行“应退尽退”,就要大大影响税收收入,特别是严重影响中央财政收入。出口退税率的频繁调整实际上是政府在财政负担能力与出口增长之间“相机抉择”的结果。 其次是增值税“中性”原则与“差别退税”的矛盾。从财政负担能力考虑,现在实际实行的是“差别退税”。“差别退税”所体现的产业政策对调整和提升出口结构无疑是有意义的,但它违背了增值税的“中性”原则,是政府干预的结果,尽管这是必要的,但可能也会产生负面影响。因为,除了必须限制“两高一资”产品出口的明确信息之外,其他产品出口都应当由市场决定,政府干预的有效性只能是少数被扶持的产业和产品,大多数产品的退税率不可能制定得很合理。因此,“差别退税”政策不适宜规定太细,而且应当尽可能保持稳定,避免频繁调整。 |
(责任编辑:刘晓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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