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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首次明确负面信用记录最长保留7年
更新时间:2009-10-14    |     来源:中新网

中国首次明确负面信用记录最长保留7年2009年10月14日 08:52 来源:中国新闻网 发表评论    国务院法制办公布《征信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

  中新网10月14日电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公布《征信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首次明确负面记录最长保留7年。

  为了进一步增强征信管理条例立法工作的透明度,提高该条例的立法质量,国务院法制办公室于10月13日全文公布《征信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其中第二十一条明确规定:征信机构不得披露、使用自不良信用行为或事件终止之日起已超过5年的个人不良信用记录,以及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超过7年的个人犯罪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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