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版《港口经营许可证》将于2010年3月1日起实施
日前,交通运输部颁布了新修订的《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简称新《规定》),自2010年3月1日起实施。
根据新《规定》,新版《港口经营许可证》将同时启用。新版《港口经营许可证》的式样将由交通运输部统一规定,省级交通运输(港口)主管部门负责印制,港口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给符合资质条件的申请人,有效期为3年,期满可申请办理延续手续。
为贯彻落实《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加强船舶溢油应急处置能力建设,交通运输部提出要完善港口经营许可制度中与防止船舶污染关系密切的港口船舶污染物接收经营资质许可制度。新《规定》明确了港口船舶污染物接收企业的资质条件,全面提高了在港口从事船舶污染物接收经营的准入门槛,并对在港区内从事船舶污染物垃圾接收服务所使用的不同工具分别提出了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