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大进一步明确“国家秘密”范围
(北京新华电)中国全国人大常委会昨日再次审议《保守国家秘密法(修订草案)》(简称“修订草案”)。修订草案规定了国家秘密的范围,并进一步明确“什么是国家秘密”和国家秘密受法律保护的原则。
针对修订草案此前规定的国家秘密范围,一些常委会委员和部门提出,国家秘密的范围比较宽泛、定密标准不明确,不便于掌握执行。法律委员会经同内务司法委员会、国务院法制办、国家保密局研究,考虑到秘密事项应当区分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和商业秘密,《保守国家秘密法》应对什么是国家秘密作出明确规定。因此建议增加规定“涉及国家安全和利益的事项,一旦泄露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应当确定为国家秘密”。
这些具体事项包括:(一)国家事务的重大决策中的秘密事项;(二)国防建设和武装力量活动中的秘密事项;(三)外交和外事活动中的秘密事项以及对外承担保密义务的秘密事项;(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秘密事项;(五)科学技术中的秘密事项;(六)维护国家安全活动和侦查刑事犯罪中的秘密事项;(七)经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的其他秘密事项。政党的秘密事项中符合前款规定的,属于国家秘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公开的事项,不属于国家秘密。
此外,一些常委会委员、部门和地方提出,为增强保密意识,强化保密责任,建议明确国家秘密受法律保护的原则。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增加规定:“国家秘密受法律保护。”“任何危害国家秘密安全的行为,都必须受到法律追究。”
修订草案还规定:“从事国家秘密载体制作、复制、维修、销毁、涉密信息系统集成,或者武器装备科研生产等涉及国家秘密业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经过保密安全审查,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修订草案拟增加相关规定,加强对涉密人员管理。
为了有效防止定密过多过滥,修订草案拟增加规定,严格限定定密层级和定密权限:“中央国家机关、省级机关及其授权的机关、单位可以确定绝密级、机密级和秘密级国家秘密;设区的市、自治州一级的机关及其授权的机关、单位可以确定机密级和秘密级国家秘密。具体的定密权限由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