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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总局表示7种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更新时间:2010-08-19    |     来源:中国搪瓷工业协会

国家工商总局表示7种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进一步规范商标审查标准,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日前对含有与我国国家名称相同或者近似文字的商标的审查标准作出明确规定。记者就此采访了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有关负责人。

  下列7种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勋章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

  这位负责人解释说,“国家名称”包括全称、简称和缩写;“中央国家机关所在地特定地点或者标志性建筑物”包括“天安门”、“新华门”、“紫光阁”、“怀仁堂”、“人民大会堂”等,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相同或者近似的,但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

  例如,“FRANCE”旅行袋(“FRANCE”译为“法国”)是不允许的。

  ——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

  例如,联合国、欧洲联盟、世界贸易组织等。国际组织的名称包括全称、简称或者缩写。

  ——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的;

  这是指商标对其指定使用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等特点作了超过固有程度的表示,容易使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等特点产生错误的认识。例如,“国酒”白酒、“极品”矿泉水等,都不被允许。

  ——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是指我国人们共同生活及其行为的准则、规范以及在一定时期内社会上流行的良好风气和习惯;其他不良影响,是指商标的文字、图形或者其他构成要素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

  ——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

  通用名称、图形、型号,是指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或者约定俗成的名称、图形、型号,其中名称包括全称、简称、缩写、俗称。如“高丽白”人参、“502”胶水、“XXL”服装等都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缺乏显著特征的。例如,过于简单的线条、普通几何图形;一个或者两个普通表现形式的字母,如“A”服装。

  含“中国”商标须符4个条件

  对含有与我国国家名称相同或者近似文字的商标申请,申请人及申请商标同时具备以下4个条件的:申请人主体资格应当是经国务院或其授权的机关批准设立的,申请人名称应经名称登记管理机关依法登记;申请商标与申请人企业名称或者该名称简称一致,简称是经国务院或其授权的机关批准;申请商标与申请人主体之间具有紧密对应关系;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范围应与核定的经营范围相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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